2010年5月8日星期六

愈厭惡,愈應該去投票

有朋友對我說,不贊成以辭職引發公投,厭惡那班人,不想與這事情扯上任何關係,不會在 5 月 16 日投票。以下是我對他說的一番話。

如果您厭惡這班人,那您更加應該去投票 -- 去投白票,或投公投五子的對手而把他們五人拉下台。

須知道歷屆選舉,都有四至五成的選民,因各種原因而沒有投票。如您這次也不去投票,您的厭惡,就融入了這四至五成的統計數子中。沒有人知道您其實並不是因為事忙或其他原因而不去投票。

再說,若「厭惡派」不去投票,公投五子順利重新選上五個議席,就會使人得到印象「辭職補選引發公投」風險甚低,可以一試再試。那麽香港以後公投無日無之,這是您所樂見到的嗎?

您說政府可以立法,以後限制有人辭職後重選。但是,如果有人以五人辭職,但改派另外五人參與補選;甚至,他們可以由政黨以外的人參選。這您怎樣立法阻止?總不成以後任何人辭職也不搞補選吧。

用現代社會的經驗來說,要解決這類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照遊戲規則,將對手擊敗。如果您真心相信大部份的市民厭惡公投,那就用這次選舉來懲罰公投五子,把他們擯下台。以後就沒有人敢再輕易用這一方法。這才是真正可以令香港以後免於「年年有公投」的景況的唯一理性方法(派解放軍進城等武力方法就不論了)。

但是您說,這班人大噁心了,完全沒有意欲去投票站去陪他們在作「秀」。

這就使我想起了英國人的普通法了。在普通法的刑法之中,任何人在被法庭判刑前都被視作無罪看待。您若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就不用說了,即使您是法官、陪審員、庭警、法庭記者、甚至是路人甲乙丙,也都應當遵守這一原則。您就是再厭惡那位被告,您也得讓他有一個審訊的過程。

這是不是英國人在自找麻煩,縱容匪徒?當然不是!這完全是要為了建立法庭的權威,使法庭的判決不容有任何使人懷疑的地方,這樣社會才會信服。法庭審訊的過程,是一個公開、理性、程序可檢查的過程。目的也是一樣,法庭作了裁决(這裏假設已完成了所有的上訴程序),就是權威的最後答案。社會也不會為判決無了期的爭論下去。

相反,若有人急於「報仇」,私下把犯人槍殺了,反而為社會留下一個大懸案 -- 犯人既沒有經過相認程序(due process) 來認明有罪。則無人敢權威的說他罪有應得 -- 說不定他是被冤枉的呢?

同理,這公社兩黨的「補選變公投」,一方認為社會大力支持;一方認為人民厭惡鄙視。兩方爭論不休。權威答案怎樣求?豈不就在這補選之中?五子被擯下台了,不就反映人民對他們厭惡鄙視嗎?五子若高票選回,這不就表示社會對他們大力支持?而且過程公開、理性、程序可檢查,爭如法庭對案件的審判過程一樣。而且免去社會以後為此事無了期的的爭論下去。

所以,您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公民,就應該好像一位負責任的陪審員一樣,不要預設「被告」是否有罪。您要沉着氣,給他一個應得的公平的審訊的過程。如果您心急的跳過程序,妄下結論在先,您就沒有盡您的責任了。有可能還會被法庭說您沒有給予被告公平審訊的機會,反而把他開脫了。

所以,這次選舉雖然產生的方法有點特別,但和以前任何一次選舉一樣,您雖有不投票的自由,但更加有去投票的義務。既然有投白票的選項,不去投票,就是沒有盡您的公民責任了!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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