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 我覺得要做一個現代人也挺累的。 現代人要眉精眼企, 很多看來只有細微差別的概念, 也要搞通他們的異同, 否則後果可大可小。 比如說, 中國公民與華人這兩個概念, 何其相似? 但如果你要辦出國文件, 某國說明中國公民入境免簽證, 而你是拿着美國護照的美藉華人, 你把兩個概念混而為一, 到時吃了閉門羹, 可不能怪人啊!
做現代社會的立法會議員, 那就更累了。 選民投了您神聖的一票, 納稅人又每月付您高薪厚祿, 要您為他們盡心盡力, 審議法案, 您的腦筋可不能開小差的啊!明明法律應該寫作中國公民入境可免簽證, 您糊裡糊塗的把條文寫成華人入境可免簽證, 那就不單是您一個人的問題了, 而有可能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了!
當下將要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 又是另一個考驗您的時候了。 有人說, 這法例名稱一定要改, 因為「此法例一直只適用於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人士, 如加進同性同住者, 如同法例間接承認同性同住者猶如婚姻關係, 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但是, 「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 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 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的, 在這婆孫之間, 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也有人建議,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吧?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 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 家庭, 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 而家居, 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 比如說, 在審議法例的時候, 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居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 本來很清楚的語句, 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庭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 尊貴的議員們, 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 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 就更是大錯特錯。 因為《家庭暴力條例》 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 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 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 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說來說去, 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 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 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 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其實, 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 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 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 已經是飽受煎熬。 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 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 左右設限? (注意,所謂「異於常人」, 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 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 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古人的聖賢書, 也是人寫的, 當中也有過時的觀念, 與現代觀點相斥的。 如孔子也說過「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論語。陽貨》), 難道今天我們也以振興國粹為名, 以此為據, 振振有詞的歧視女性嗎?(注:也有一說, 謂「女子」是指女孩。 而「養」是指教育)
我反而覺得, 耶穌的門徒保羅的書中, 記載過一句話, 到今天都很管用的, 「現今存在的, 有信、望、愛這三樣, 但其中最大的是愛。」 共勉之!
── 完 ──
(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二)
相關文章:
所羅門王的智慧;看《家庭暴力條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一) http://tinyurl.com/9suf95
「醜小鴨」的故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三) http://tinyurl.com/74jsca
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四) http://tinyurl.com/7c8wz3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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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其實, 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 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 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 已經是飽受煎熬。 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 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 左右設限? (注意,所謂「異於常人」, 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 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 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1)為什麼人會有惶恐和不安感?惶恐和不安的真正原因很多時不是外在因數,反而是人的內在因數。
2)地球上有些獨特的民族,保留了他們獨特的風俗習慣。如在中國大陸的“走婚”。於現今的世界,我們會認為他們「異於常人」。他們有沒有感覺被歧視?
3)世界上有錢,有權的人,也是少數。
4)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不等同事實就是天生傾向。
5)愛是解決人的惶恐和不安!如:不誠實的人,會因為不誠實而惶恐和不安。言而不誠實有可能是天生傾向,你會因指出有人不不誠實而認為是歧視嗎?
其實沒有意見的發表,只是有一個疑惑,望有識者指點迷津:
有支持條例包括同性同居者的文章表示,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案件不同,因受害人往往會在精神、情感或經濟上依賴施虐者云云。因此同性同居者如要得到充分保障(如申請特別禁制令等),就必須同列條例之內。
反對者對此心存疑慮。我看過雙方(包括雙方有法律背景人士)的表述,自問並非專業法律學者,對雙方的各執一詞,只覺迷惘。
我的問題是:如要為同性同居者提供上述保障,將這類人士列入家庭暴力條例是否唯一辦法?另立條例為他們提供相同保障,但避開爭議性較大的「家庭」字眼,是否可行?
如可行,則受影響人士可得到充分保障,社會上也無須因此繼續爭拗不休,豈非妙事?
我所知有限。望有識之士解開疑團。
1楼不相信同性性倾向是先天的,更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都是后天的.
2楼也太以和为贵了,这么麻烦.
长春真是雷厉风行,哗啦啦一个文件就把家庭暴力包括了同性伴侣了,汗啊...
同性恋人有感情和经济的相互依赖,这怎么不是家庭...词语的定义不是永远不变的,人脑子里的观念是可以被改变的.不变反而更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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