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爭議, 筆者經過多日來的思考, 在加上與朋友的討論, 總結出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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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關鍵的問題, 是我們應該怎樣的去看待同性戀行為: 同性戀是否正常? 有沒有錯?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同性戀者「改正」過來?
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 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 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
他們認為同性戀是錯的, 是可以改過來的, 所以法律不應該縱容這些同性戀人士。 但同性戀者則認為同性戀沒有錯, 只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性取向, 不必改, 也不能改。 ( 歷史上異性戀者強人所難地要把同性戀者改正, 曾經造成了不少人間慘劇。 各位可以參考音樂家柴可夫斯基和電腦先驅 Alan M. Turing 等人的故事。)
好了,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互相不能說服對方。 哪麼「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誰呢? 應該歸於每日要面對這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本人呢? 還是他們身旁反對他們的路人甲乙丙?
如果反對人士堅持「疑點利益」歸於路人甲乙丙的。 那麼, 我想請他們想像一下, 如果把上述的爭議, 由「同性戀取向」, 改為另外的一些個人的取向, 例如「是否相信神」, 他們會怎樣想?
換言之, 如果有一些「無神論」的路人甲乙丙, 堅持要有信仰的人「改過」來 ── 不再信神, 才算「正常」。 而且, 這些路人甲乙丙在制定法律時, 還要以此一己之見為依據, 故意地急略了有信仰人士的法律權益。 不知各位反對人士會怎樣想呢?
在怎樣看待同性戀行為這一個問題上, 我選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普世價值, 我不會強求要他們「改正」過來。 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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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關鍵的問題, 是反對人士所經常提到的「家庭價值」的問題。 他們堅稱通過有關的修訂, 會「導致家庭的制度受到破壞」。 真的會這樣嗎?
我認為, 家庭作為一個合宜的生活單位, 相信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是很早就出現了的。 其出現, 有可能比人類文明(舊石器時代)的出現還要早, 也比現今存有的各種宗教也要早。 甚至, 在動物界中, 也處處可以見到家庭的踪影。
無疑, 人類之中, 大部份人都是異性戀的, 而極少數是同性戀的。 因為人數上的差異, 人類在歷史上, 出現了不少錯誤, 迫害了不少的同性戀者。 但相信今天我們應該已經超越了這個水平了吧。
如今我們思想啓蒙了, 理應平等的對待同性戀的伴侶。 即使我們把他們組成的生活單位, 也稱作家庭, 是否就會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
我們是不是對「家庭」, 哪麼的缺乏信心?
如果我們真的是哪麼的害怕「家庭」這一個價值會倒下去, 我們豈不應該立法禁止離婚? 亦應該立法禁止同居(異性戀的和同性戀的都不准)? 也要懲罰終身獨身的人士? 如果同意的話, 我們會不會是在走回頭路, 走向政教合一, 回到以前國家機器事事要過問家庭和私人事務的日子?
我相信, 人類社會的觀念是會隨着時日改變, 但改變了不見得一定會是世界末日。合宜的自會保留,不合宜的自然會為人所唾棄。
以前人們相信君權天授, 以為沒有了皇帝就會天下大亂。
又曾以為《聖經》只能以希伯來文和拉丁文來寫, 由教士來詮釋。 不可以翻譯成各民族的語言。
也曾經以為日月星辰繞地而轉(地心說), 而不是如科學觀察所得到的結論:地球繞大陽運行(日心說)。 (順帶一提, 關於日心說和地心說這場經歷三百多年的爭議, 羅馬天主教會已經承認了錯誤, 但羅馬天主教會有沒有倒下去?)
這一個個改變, 並沒有帶來世界末日。
反而, 過份的神經緊張, 為不會發生的世界末日而担憂, 反而有可能被人利用去復辟已經不合時宜的歧視行為。
我覺得我們作為異性戀的, 應該要對自己有信心。 義者, 宜也。 家庭作為一種合宜的制度, 一定不會輕易的被推倒的。 我選擇對家庭價值有信心。 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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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反對人士提出,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這又有何不可呢?
這似乎就是《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第三個關鍵的問題。
關於這一個問題, 本人另外寫了一篇《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分析了四個概念的異同。 不幸該文目前仍在報館等候老編發落, 暫不能上網。(各位朋友如果有興趣先睹為快的,歡迎來郵索取 leeyuiwah AT hknet DOT com。)
但是, 我認為上述字眼間的爭議, 遠不如前述的兩個關鍵問題重要。 第三個關鍵問題反而以下的這個問題。
現在正反雙方多番討論後, 正方仍然不能說服反方接受以下兩點:
(1)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應強求同性戀者變回異性戀者。
(2)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懼怕所謂「家庭制度會因為更包容同性戀者而受到破壞」的說法。
這時, 我們作為正方的, 在面對《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時, 應該如何是好?
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 完 --
後記: 成文之後,讀到張超雄先生的文章(明報 2009.1.8)。 他提議把該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 本人認為, 這個名稱並不是最理想。 但是, 觀乎近日為該例而引起的紛爭, 幾乎已經發展成為香港社會上一場文字上和口頭上的「聖戰」。 從歐洲和中東 (注 2) 的無數次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 我們可以看到, 有時意識形態和觀念之爭, 不是三言兩語﹑ 一時之間可以說得清的。 因此, 為息干戈, 我個人同意改變立場,作出妥協, 接受將改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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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指反對在今次《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中「一視同仁地保護同性伴侶」的一方, 包括要求改名的, 或要求另立條例的)
注 2: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感到自豪。 中國自古以來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對寛容的, 有信奉不同的滿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 各種不同宗教觀念的人們,一直是和平共存。 中國雖然也有暴君﹑內戰等人間慘事, 但絕少是以神的名義來進行。 「聖戰」這一個觀念, 可以說是舶來品。
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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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Ai, Clement, I really like and agree with what U said...but it seems that we are minority!!
Anna
Anna, Thank you! Let's keep trying and one day we will see the changes. Yes we can!
有謂:「不如選擇多夫多妻...全世界都是一家人算了... 」
我們容許一種事發生,不等於全世界都會變成這種事。 例如:
我們容許某些人守獨身主義(如神父和尚及其他潮男潮女),不等如所有人都會變成獨身。
我們容許某些人離婚(牧師也有離婚的啊!),不等如所有人都會離婚。
我們容許家庭的概念包含「一婆一孫」和「同性伴侶」,不等如所有家庭會變成這種家庭。反對人仕視為神聖不可動搖的「一男一女結婚生子」的家庭,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
又有謂:==>「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生理的機能, 嚴格而言,人體性器官的功用只有在男女正常的性交才發生功效,這是不能否定的事實」
大部份人是這樣,不等如不這樣就是不正常須要封殺。例如:
大部份人都寫不出貝多芬的美麗的樂曲,不等如我們可以說貝多芬是不正常須要封殺。
大部份人都想不出(發現) E=Mc^2 這有用的定律,但愛因斯坦想到了,全人類並因此而得益,但不等如我們要封殺愛因斯坦。
大部份人是一男一女異性戀的,並不等如同性戀的是不正常須要封殺。
事實上,以異性戀為主的社會,數千年來嘗試封殺同性戀,也沒有成功,這是何解呢?
一個寛容的社會,就是要接受人人天生不同。(如果人人生下來是如同倒模般一模一樣的,您說是不是很可佈?)
> 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 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 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
就算我們接納這看法(雖然它其實只局限於某些宗教),也不代表他們的訴求正確。
因為同性戀就算是道德(或宗教)上的「罪」,但不是法律上的「罪」。在法律上有罪之身尚且得到保障,何況無罪之人﹖
倒是這幫人向來很會混淆道德與法律之別,這樣才能借公共政策推銷自己的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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