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9日星期二

寬容

【本版本為 2.0 修訂版。】

藝人侵權裸照一案,有幾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第一,瀏覽、下載、和儲存這些照片並不犯法。但是否合符道德呢?(筆者自身對此作了深刻的反省,詳見本人於《香港經濟日報》 2月 14日的《偷窺裸照侵私隱 我錯了》)。

第二,「網友是否朋友?」這一問題,忽然好像變成一個無比重要的問題。但是,把受害者極其隱私的性生活照片,傳給朋友。是否符合厚道的精神?如受害者是自己的至親,大家也會這樣做嗎?

第三,幾個成年人關在房間內拍的性生活照片,原來並不打算給大家看的。如果不是被偷以致流了出來,對社會是沒有影響的。為什麼會是「淫」照?

第四,除非陳冠希故意把照片流出,否則,為什麼網民要求警方「緝拿」他。是否他的性態度觸犯了某條香港法例?還是大家鄙視他的性態度。無論如何要他受羞辱來發洩?

第五,也許有人私生活並不檢點,但大家是否就可以肆意蹂躪他們的隱私權?又或者以他們的隱私權作「炮灰」去尋求其他的社會公義?(如「踢爆虛偽」之類?)

第六,以前人們會認為:妓女營生時被強姦,是活該;小偷被警察抓著然後被虐打,甚至被「砌生豬肉」,是罪有應得;國家遭入侵,為報國人的血海深仇,侵略者的士兵投降後被肆意虐殺,是應份。我們的社會對人權的水平是否退化回到這一地步?

最後,想講一個在網上聽來的故事,這故事在我的美國朋友圈子中頗為被受落,但不知香港人聽了會覺得怎樣?供大家思考一下。某婦人得病要食西藥,但藥有毒性,故藥物的包裝上寫明必須把藥物妥善收藏,避免被兒童把玩以致誤吞。婦人的丈夫亦格外小心,多次提醒妻子要把藥物藏好。妻子唯唯諾諾,但也大致做到。但有一天心神晃忽之際,果然把藥物隨手放在餐桌上。又果然不幸地真的被她的孩子弄到手中然後大量吞下,結果孩子送院不治。妻子悲痛莫明,既傷失子之痛,亦內疚非常,因為客觀上確是她的疏忽導致了這次意外。丈夫趕到醫院,他有充份的理由責備妻子,因他已三番四次提醒妻子不要把藥物隨處亂放。但你猜他趕到醫院時怎樣做?

他把妻子輕輕的擁在懷中,然後只說了三個字:”I love you” ,然後兩人一起痛哭 …

2 則留言:

Oldfield 說...

很高興又有機會跟你談談, 雖然這明顯不及當年在 UC (或是 NA?) Canteen 吃飯時的那樣 :-)

我想讀電腦的人, 都樂意把事情抽象化 (abstraction), 而且在這個個別事情上, 太過處境化 (contextualize) 可能會把事情複雜化, 變成難以討論。所以就讓我抽離一點去看看....

> 第一,瀏覽、下載、和儲存這些照片
> 並不犯法。但是否合符道德呢?

人類的道德有時候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在這個年代就更麻煩。

比如說, 有人說只要我做一件事情不影響別人的, 就可以去做。若然要 **勉強** 套用這原則在這件事情上, 你可以想像, 今天如果我們真的去下載這些照片 (不是分享), 那麼, 我們的行動對照片主角有甚麼影響?

可能真的沒有! 因為他們根本不會知道你在看, 你跟本 "影響" 不了他們。

可是, 當有好多人都在下載, 造成了一個風氣, 那就不同了!

當然, 在這事情上, "分享" 別人的私照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 明顯是說不通的。就算不是甚麼 "情慾照", 我們也不應這樣做。比如說, 在智能身份證之前, 身份證上的照片大多拍得很可怕, 所以我們一般連身份證上的相片也不愛讓別人去看。

> 第二,「網友是否朋友?」這一問
> 題,忽然好像變成一個無比重要的問
> 題。

網友當然是朋友, 最接近的可能是以前的筆友, 只是媒體不同了吧。

當然, 更重要的是, 問這個問題的人背後有 hidden agenda, 但無論如何, 網友一定可以算是朋友。

> 第三,幾個成年人關在房間內拍的性
> 生活照片,原來並不打算給大家看
> 的。如果不是被偷以致流了出來,對
> 社會是沒有影響的。為什麼會是
> 「淫」照?

請看我對第一點的回應, 我自己深切相信, 就算自己做的事情似乎不會對社會有影響, 但也當考慮道德層面的問題。

退一萬步來說, 拍照可以沒有問題, 但是"濫交" 就肯定有問題。

> 第四,除非陳冠希故意把照片流出,
> 否則,為什麼網民要求警方「緝拿」
> 他。是否他的性態度觸犯了某條香港
> 法例?還是大家鄙視他的性態度。無
> 論如何要他受羞辱來發洩?

我不懂法律, 不知道怎樣才算 "發佈"。奇怪是, 我知道在街上播放版權歌曲是犯法的, 感覺有點像是, 如果你不小心使用 (播放) 你所購買的音樂, 給很多人聽到了, 也算是 "發佈"?

> 第五,也許有人私生活並不檢點,但
> 大家是否就可以肆意蹂躪他們的隱私
> 權?又或者以他們的隱私權作「炮
> 灰」去尋求其他的社會公義?(如
> 「踢爆虛偽」之類?)

虛偽固然不對, 但這也不構成侵犯別人私隱的合理理由。

> 第六,以前人們會認為:妓女營生時
> 被強姦,是活該;小偷被警察抓著然
> 後被虐打,甚至被「砌生豬肉」,是
> 罪有應得;國家遭入侵,為報國人的
> 血海深仇,侵略者的士兵投降後被肆
> 意虐殺,是應份。我們的社會對人權
> 的水平是否退化回到這一地步?

同上。

李銳華 Clement Lee 說...

Oldfield,

感謝留言。多年沒見,風采仍是依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