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有時候, 我覺得要做一個現代人也挺累的。 現代人要眉精眼企, 很多看來只有細微差別的概念, 也要搞通他們的異同, 否則後果可大可小。 比如說, 中國公民與華人這兩個概念, 何其相似? 但如果你要辦出國文件, 某國說明中國公民入境免簽證, 而你是拿着美國護照的美藉華人, 你把兩個概念混而為一, 到時吃了閉門羹, 可不能怪人啊!

做現代社會的立法會議員, 那就更累了。 選民投了您神聖的一票, 納稅人又每月付您高薪厚祿, 要您為他們盡心盡力, 審議法案, 您的腦筋可不能開小差的啊!明明法律應該寫作中國公民入境可免簽證, 您糊裡糊塗的把條文寫成華人入境可免簽證, 那就不單是您一個人的問題了, 而有可能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了!

當下將要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 又是另一個考驗您的時候了。 有人說, 這法例名稱一定要改, 因為「此法例一直只適用於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人士, 如加進同性同住者, 如同法例間接承認同性同住者猶如婚姻關係, 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但是, 「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 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 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的, 在這婆孫之間, 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也有人建議,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吧?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 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 家庭, 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 而家居, 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 比如說, 在審議法例的時候, 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居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 本來很清楚的語句, 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庭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 尊貴的議員們, 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 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 就更是大錯特錯。 因為《家庭暴力條例》 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 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 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 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說來說去, 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 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 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 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其實, 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 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 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 已經是飽受煎熬。 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 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 左右設限? (注意,所謂「異於常人」, 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 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 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古人的聖賢書, 也是人寫的, 當中也有過時的觀念, 與現代觀點相斥的。 如孔子也說過「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論語。陽貨》), 難道今天我們也以振興國粹為名, 以此為據, 振振有詞的歧視女性嗎?(注:也有一說, 謂「女子」是指女孩。 而「養」是指教育)

我反而覺得, 耶穌的門徒保羅的書中, 記載過一句話, 到今天都很管用的, 「現今存在的, 有信、望、愛這三樣, 但其中最大的是愛。」 共勉之!

── 完 ──
(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二)

相關文章:

所羅門王的智慧;看《家庭暴力條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一) http://tinyurl.com/9suf95

「醜小鴨」的故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三) http://tinyurl.com/74jsca

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四) http://tinyurl.com/7c8wz3

3 則留言:

匿名 說...

“其實, 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 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 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 已經是飽受煎熬。 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 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 左右設限? (注意,所謂「異於常人」, 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 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 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1)為什麼人會有惶恐和不安感?惶恐和不安的真正原因很多時不是外在因數,反而是人的內在因數。
2)地球上有些獨特的民族,保留了他們獨特的風俗習慣。如在中國大陸的“走婚”。於現今的世界,我們會認為他們「異於常人」。他們有沒有感覺被歧視?
3)世界上有錢,有權的人,也是少數。
4)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不等同事實就是天生傾向。
5)愛是解決人的惶恐和不安!如:不誠實的人,會因為不誠實而惶恐和不安。言而不誠實有可能是天生傾向,你會因指出有人不不誠實而認為是歧視嗎?

匿名 說...

其實沒有意見的發表,只是有一個疑惑,望有識者指點迷津:

有支持條例包括同性同居者的文章表示,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案件不同,因受害人往往會在精神、情感或經濟上依賴施虐者云云。因此同性同居者如要得到充分保障(如申請特別禁制令等),就必須同列條例之內。

反對者對此心存疑慮。我看過雙方(包括雙方有法律背景人士)的表述,自問並非專業法律學者,對雙方的各執一詞,只覺迷惘。

我的問題是:如要為同性同居者提供上述保障,將這類人士列入家庭暴力條例是否唯一辦法?另立條例為他們提供相同保障,但避開爭議性較大的「家庭」字眼,是否可行?

如可行,則受影響人士可得到充分保障,社會上也無須因此繼續爭拗不休,豈非妙事?

我所知有限。望有識之士解開疑團。

Unknown 說...

1楼不相信同性性倾向是先天的,更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都是后天的.
2楼也太以和为贵了,这么麻烦.

长春真是雷厉风行,哗啦啦一个文件就把家庭暴力包括了同性伴侣了,汗啊...

同性恋人有感情和经济的相互依赖,这怎么不是家庭...词语的定义不是永远不变的,人脑子里的观念是可以被改变的.不变反而更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