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爭議, 筆者經過多日來的思考, 在加上與朋友的討論, 總結出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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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關鍵的問題, 是我們應該怎樣的去看待同性戀行為: 同性戀是否正常? 有沒有錯?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同性戀者「改正」過來?

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 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 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

他們認為同性戀是錯的, 是可以改過來的, 所以法律不應該縱容這些同性戀人士。 但同性戀者則認為同性戀沒有錯, 只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性取向, 不必改, 也不能改。 ( 歷史上異性戀者強人所難地要把同性戀者改正, 曾經造成了不少人間慘劇。 各位可以參考音樂家柴可夫斯基和電腦先驅 Alan M. Turing 等人的故事。)

好了,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互相不能說服對方。 哪麼「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誰呢? 應該歸於每日要面對這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本人呢? 還是他們身旁反對他們的路人甲乙丙?

如果反對人士堅持「疑點利益」歸於路人甲乙丙的。 那麼, 我想請他們想像一下, 如果把上述的爭議, 由「同性戀取向」, 改為另外的一些個人的取向, 例如「是否相信神」, 他們會怎樣想?

換言之, 如果有一些「無神論」的路人甲乙丙, 堅持要有信仰的人「改過」來 ── 不再信神, 才算「正常」。 而且, 這些路人甲乙丙在制定法律時, 還要以此一己之見為依據, 故意地急略了有信仰人士的法律權益。 不知各位反對人士會怎樣想呢?

在怎樣看待同性戀行為這一個問題上, 我選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普世價值, 我不會強求要他們「改正」過來。 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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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關鍵的問題, 是反對人士所經常提到的「家庭價值」的問題。 他們堅稱通過有關的修訂, 會「導致家庭的制度受到破壞」。 真的會這樣嗎?

我認為, 家庭作為一個合宜的生活單位, 相信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是很早就出現了的。 其出現, 有可能比人類文明(舊石器時代)的出現還要早, 也比現今存有的各種宗教也要早。 甚至, 在動物界中, 也處處可以見到家庭的踪影。

無疑, 人類之中, 大部份人都是異性戀的, 而極少數是同性戀的。 因為人數上的差異, 人類在歷史上, 出現了不少錯誤, 迫害了不少的同性戀者。 但相信今天我們應該已經超越了這個水平了吧。

如今我們思想啓蒙了, 理應平等的對待同性戀的伴侶。 即使我們把他們組成的生活單位, 也稱作家庭, 是否就會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

我們是不是對「家庭」, 哪麼的缺乏信心?

如果我們真的是哪麼的害怕「家庭」這一個價值會倒下去, 我們豈不應該立法禁止離婚? 亦應該立法禁止同居(異性戀的和同性戀的都不准)? 也要懲罰終身獨身的人士? 如果同意的話, 我們會不會是在走回頭路, 走向政教合一, 回到以前國家機器事事要過問家庭和私人事務的日子?

我相信, 人類社會的觀念是會隨着時日改變, 但改變了不見得一定會是世界末日。合宜的自會保留,不合宜的自然會為人所唾棄。

以前人們相信君權天授, 以為沒有了皇帝就會天下大亂。

又曾以為《聖經》只能以希伯來文和拉丁文來寫, 由教士來詮釋。 不可以翻譯成各民族的語言。

也曾經以為日月星辰繞地而轉(地心說), 而不是如科學觀察所得到的結論:地球繞大陽運行(日心說)。 (順帶一提, 關於日心說和地心說這場經歷三百多年的爭議, 羅馬天主教會已經承認了錯誤, 但羅馬天主教會有沒有倒下去?)

這一個個改變, 並沒有帶來世界末日。

反而, 過份的神經緊張, 為不會發生的世界末日而担憂, 反而有可能被人利用去復辟已經不合時宜的歧視行為。

我覺得我們作為異性戀的, 應該要對自己有信心。 義者, 宜也。 家庭作為一種合宜的制度, 一定不會輕易的被推倒的。 我選擇對家庭價值有信心。 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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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反對人士提出,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這又有何不可呢?

這似乎就是《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第三個關鍵的問題。

關於這一個問題, 本人另外寫了一篇《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分析了四個概念的異同。 不幸該文目前仍在報館等候老編發落, 暫不能上網。(各位朋友如果有興趣先睹為快的,歡迎來郵索取 leeyuiwah AT hknet DOT com。)

但是, 我認為上述字眼間的爭議, 遠不如前述的兩個關鍵問題重要。 第三個關鍵問題反而以下的這個問題。

現在正反雙方多番討論後, 正方仍然不能說服反方接受以下兩點:

(1)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應強求同性戀者變回異性戀者。
(2)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懼怕所謂「家庭制度會因為更包容同性戀者而受到破壞」的說法。

這時, 我們作為正方的, 在面對《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時, 應該如何是好?

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 完 --

後記: 成文之後,讀到張超雄先生的文章(明報 2009.1.8)。 他提議把該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 本人認為, 這個名稱並不是最理想。 但是, 觀乎近日為該例而引起的紛爭, 幾乎已經發展成為香港社會上一場文字上和口頭上的「聖戰」。 從歐洲和中東 (注 2) 的無數次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 我們可以看到, 有時意識形態和觀念之爭, 不是三言兩語﹑ 一時之間可以說得清的。 因此, 為息干戈, 我個人同意改變立場,作出妥協, 接受將改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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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指反對在今次《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中「一視同仁地保護同性伴侶」的一方, 包括要求改名的, 或要求另立條例的)

注 2: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感到自豪。 中國自古以來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對寛容的, 有信奉不同的滿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 各種不同宗教觀念的人們,一直是和平共存。 中國雖然也有暴君﹑內戰等人間慘事, 但絕少是以神的名義來進行。 「聖戰」這一個觀念, 可以說是舶來品。

5 則留言:

Anna Cheung 說...

Ai, Clement, I really like and agree with what U said...but it seems that we are minority!!
Anna

李銳華 Clement Lee 說...

Anna, Thank you! Let's keep trying and one day we will see the changes. Yes we can!

李銳華 Clement Lee 說...

有謂:「不如選擇多夫多妻...全世界都是一家人算了... 」

我們容許一種事發生,不等於全世界都會變成這種事。 例如:

我們容許某些人守獨身主義(如神父和尚及其他潮男潮女),不等如所有人都會變成獨身。

我們容許某些人離婚(牧師也有離婚的啊!),不等如所有人都會離婚。

我們容許家庭的概念包含「一婆一孫」和「同性伴侶」,不等如所有家庭會變成這種家庭。反對人仕視為神聖不可動搖的「一男一女結婚生子」的家庭,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

李銳華 Clement Lee 說...

又有謂:==>「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生理的機能, 嚴格而言,人體性器官的功用只有在男女正常的性交才發生功效,這是不能否定的事實」

大部份人是這樣,不等如不這樣就是不正常須要封殺。例如:

大部份人都寫不出貝多芬的美麗的樂曲,不等如我們可以說貝多芬是不正常須要封殺。

大部份人都想不出(發現) E=Mc^2 這有用的定律,但愛因斯坦想到了,全人類並因此而得益,但不等如我們要封殺愛因斯坦。

大部份人是一男一女異性戀的,並不等如同性戀的是不正常須要封殺。

事實上,以異性戀為主的社會,數千年來嘗試封殺同性戀,也沒有成功,這是何解呢?

一個寛容的社會,就是要接受人人天生不同。(如果人人生下來是如同倒模般一模一樣的,您說是不是很可佈?)

方潤 說...

> 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 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 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

就算我們接納這看法(雖然它其實只局限於某些宗教),也不代表他們的訴求正確。
因為同性戀就算是道德(或宗教)上的「罪」,但不是法律上的「罪」。在法律上有罪之身尚且得到保障,何況無罪之人﹖

倒是這幫人向來很會混淆道德與法律之別,這樣才能借公共政策推銷自己的教義。